一、政策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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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根据上海市人事局"关于印发《上海市吸收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》的通知" (沪人[1999]51号)
(二)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当年印发的《上海市****年度专业人才开发目录》的相关政策。 |
二、适用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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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,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,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,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。可以是本市的机关、企、事业单位,包括国营、集体、股份制、外商投资、港澳台投资、联营、私营单位。(不包括办事处性质的派出机构)。 |
三、上海市人才引进的条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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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,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;
-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;
- 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;
- 本市紧缺、急需,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(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满三年);
- 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。
以上符合第(1)(2)条还须提供学位证书;符合(1)条规定申请引进的已婚人才,夫妻双方必须同时符合该项规定须提供学位证书,其子女可随迁;符合第(2)、(3)、(4)、(5)规定调沪的人员,年龄应在50岁以内,符合上述条件的已婚人员其未退休配偶、未成年子女须随调、随迁。 |
四、申报材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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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引进人才单位申请报告(单位性质、经营范围、引进理由)加盖公章
- 引进人员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
- 填写《引进人才登记表》一份并盖公章
- 引进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
- 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引进人员的近期体检表(原件)
- 被引进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(合同期3-5年)
- 引进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,组织机构代码证"复印件,
- 上海户主同意迁入的亲笔证明信及户主身份证、户口簿、房产证复印件;如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口,须有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
- 调动及随迁人员原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
- 原单位出具的被引进人员的政治表现证明(含是否参加法轮功等邪组织的证明)
- 婚姻状况证明
- 凡从重庆市、云南省、四川省、贵州省、陕西省、甘肃省、青海省、西藏藏族自治区、宁夏回族自治区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、内蒙古自治区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十二个西部省(市)、自治区引进人才,必须具有当地地(市)级人事部门同意调出的证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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